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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达数亿,开发商自筹资金,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与我公司全资控股的公司签订开发合同?全资控股公司也有相应资质。”

提问人疑虑于自主招标的可行性,向住建部寻求自己企业亿元级房地产开发项目能否不招标直接和自家全资控股公司签合同的答案。

官方答复:“1. 若您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则必须进行招标。2. 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您 company 不能直接与您的全资控股公司签订开发合同,因其不属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3. 能否邀请招标需根据您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列明的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4. 招标程序需要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第二款列明(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因此,住建部的回答相当于说明这个项目是必须要公开招标的。至于能否邀请招标,住建部也确实解答不了,因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用邀标的方式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数亿级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开招标的费用肯定不会占比太大。只能从潜在投标人比较少的角度来运作。

第二个问题:“同时具有建筑设计资质和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公司,承接了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业务后(合同额达千万),是否可以将其中的设计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提问人想了解承接整体项目的公司是否可以将设计部分进行分包。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关于设计、施工以及分包的规定,不宜将施工或设计主体部分进行分包。实际上这个问题就是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套了个整体项目承接让提问人的思维绕了一下。

第三个提问:“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房地产公司隶属于母公司一级子公司(投资企业),投标人属于母公司二级子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的分公司,投标是否属于串标行为?”

答:“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属于一家公司控股的情况下,并未禁止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则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需要依具体行为进行认定。”

这个问题实际上比较难,住建部回答的也很模糊。先说“并未禁止投标人参与投标”,又说“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则不得参加投标。”同一家母公司下的两家子公司能说没有利害关系吗?这个利害关系怎样才算影响招标公正?

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家央企、国企项目的中标人是其下级子公司,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是如何保证不影响招标公正的?